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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再审 · 2014

白燕与南开大学请求确认不予录取行为违法并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4)津高行监字第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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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开大学。法定代表人:龚克,校长。委托代理人:付印环,南开大学法律事务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林鸣,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白燕因与被申请人南开大学请求确认不予录取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燕申请再审称:1.两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1)申请再审人先后于2011年、2013年报考南开翻译硕士英语笔译专业,2011年总分365,专业课131(为南开最高分),因政治58差2分未达到南开自定线60分而未被录取。基于申请再审人之前的翻译成绩,2013年南开翻译硕士给分319不具有说服力,系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后的分数。(2)依据行政诉讼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申请人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申请再审人2013年1月全国硕士招生试卷是本案最重要、最关键的物证,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不能定案。2.两审法院程序不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再审人申请调取考试试卷,两审法院不予调取涉案试卷证据,袒护被申请人。3.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宪法、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4.被申请人2013硕士招生徇私舞弊,给申请再审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及精神伤害,申请再审人依法有权请求赔偿。综上,请求撤销两审判决,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令被申请人于2013年不予录取申请再审人为翻译硕士英语笔译方向的招生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申请再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和精神损失10万元。被申请人南开大学提交意见认为:1.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自主招收硕士研究生的资格。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录取申请再审人的决定,是由于申请再审人2013年南开大学英语笔译专业硕士考试中,政治单科及总分分数均未达到被申请人确定的复试分数线。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招生行为完全合法。3.被申请人在评卷阶段严格遵循教育部及天津市的各项规定,无暗箱操作或其他违法行为。申请再审人认为其此次考试“英语翻译基础”专业课成绩大大低于其心理预期,并以此推测未被南开大学录取的原因是其初试成绩被学校篡改致使总分未过线。事实上,如申请再审人对初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被申请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而不应在并未复核确认的情况下,凭主观揣测进行诉讼。4.依据教育部及天津市的文件规定,南开大学为201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试卷的评卷工作制定的评分标准及评分执行细则属于国家秘密,依法不应予以公开。申请再审人要求人民法院调取其初试试卷,被申请人认为按照规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人民法院应予准许。5.申请再审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终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白燕对被申请人南开大学具有本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以及被申请人履行了招生工作法定程序,没有异议。申请再审人因初试的政治单科成绩和总成绩均未达标而未能进入复试,且申请再审人未向被申请人申请成绩复核。现申请再审人在没有相应证据或确有根据的事实理由情况下,仅以此次考试成绩与之前考试中所反映的水平不符为由,主张被申请人暗箱操作篡改初试分数致其未被录取,并据此主张被申请人不予录取行为违法、要求发放录取通知书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以两审法院未调取其初试试卷证据并进行审查认定等为由,主张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综上所述,白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雅晶代理审判员:李瑾代理审判员:张明珠

书记员:赵东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