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洪伟,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中专文化,现于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王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并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王洪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洪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智慧代理审判员:肖嫣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邹金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