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国金,男,1960年8月23日生,满族,梅河口市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集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杨国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杨国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国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智慧代理审判员:肖嫣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邹金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