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帅,男,1993年6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柳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刘帅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智慧代理审判员:肖嫣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邹金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