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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朴勇福减刑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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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朴勇福,男,1975年11月12日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于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1)磐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勇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2012年10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9个月。

执行机关梅河监狱以罪犯朴勇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1次,并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朴勇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朴勇福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树文代理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邹金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