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哲方,男,汉族,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哲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杨哲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哲方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树杰审判员:王天立代理审判员:陈兆杭
书记员:张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