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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白中刑执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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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志强,男,汉族,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志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表扬一次,奖励一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0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树杰审判员:王天立代理审判员:陈兆杭

书记员:张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