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荣章,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原告崔光菊,女,1944年10月13日生,汉族。原告何广玉,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宣徐英,女,1950年8月7日生,汉族。原告王海霞,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原告尚奋霞,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告邵留成,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告邵绕珍,女,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谢敏,女,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原告邵君,女,1983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陶丽华,女,1956年12月31日生,汉族。原告周晓平,女,1952年8月17日生,汉族。原告王秀英,女,1933年12月23日生,汉族。原告宣信忠,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畅智美,女,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福建,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原告王起美,女,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原告杨美华,女,1955年7月3日生,汉族。原告宣勤宝,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原告郭秀英,女,1951年8月27日生,汉族。原告吴奕芬,女,1954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席文忠,男,1952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肖国兰,女,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郑雪英,女,1950年10月25日生,汉族。原告高爱银,女,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原告钱加兰,女,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杨桂兰,女,1948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席绿化,女,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原告陈龙喜,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原告李宗明,男,1947年1月30日生,汉族。原告施兴华,女,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告何凤鸣,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原告成丹丹,女,1987年6月8日生,汉族。原告肖娟,女,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原告张金平,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原告金红英,女,1945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告何斌,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原告杨继红,女,1969年1月4日生,汉族。原告杨继娣,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原告许美华,女,1947年9月25日生,汉族。原告徐来香,女,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原告许克明,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原告施秀英,女,1930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以下简称赛虹桥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法定代表人徐立,赛虹桥办事处主任。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雨花征拆办),住,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荣,雨花征拆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彤。委托代理人胡玉锦,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欣,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邬荣章、崔光菊等43人诉被告赛虹桥办事处、雨花征拆办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开庭前,原告邬荣章、崔光菊等43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邬荣章、崔光菊等43人诉被告赛虹桥办事处、雨花征拆办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原告邬荣章、崔光菊等43人因继续进行证据收集,故原告邬荣章、崔光菊等43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荣章、崔光菊、何广玉、宣徐英、王海霞、尚奋霞、邵留成、邵绕珍、谢敏、邵君、陶丽华、周晓平、王秀英、宣信忠、畅智美、张福建、王起美、杨美华、宣勤宝、郭秀英、吴奕芬、席文忠、肖国兰、郑雪英、高爱银、钱加兰、杨桂兰、席绿化、陈龙喜、李宗明、施兴华、何凤鸣、成丹丹、肖娟、张金平、金红英、何斌、杨继红、杨继娣、许美华、徐来香、许克明、施秀英共43人撤回起诉。
审判长:胡卫方审判员:沈峻审判员:陶炜
见习书记员:王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