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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孙锦程等诉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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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锦程。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菊蓉。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川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继刚。

上诉人孙锦程、刘菊蓉、孙川喆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孙锦程、刘菊蓉、孙川喆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锦程、刘菊蓉、孙川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锦程、刘菊蓉、孙川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婷婷审判员:李思国代理审判员:刘智敏

书记员:孙莹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