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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泉刑执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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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成德,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成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唐成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成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唐成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成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建家审判员:黄乌坚审判员:王梓榕

书记员:杨雅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