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云惠。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甬余刑初字第14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云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8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3年12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云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云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云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宋云惠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云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敬海代理审判员:尹振国人民陪审员:谢建刚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