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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宋云惠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甬刑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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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宋云惠。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甬余刑初字第14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云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8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3年12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云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云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云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宋云惠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云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敬海代理审判员:尹振国人民陪审员:谢建刚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