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江永法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2014)江永法执字第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秀月,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李智盛,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毛秀月与被执行人李智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秀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谦和审判员:莫海华代理审判员:曹勤武

书记员:龙小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