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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永臣申请执行刘代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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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永臣被执行人刘代永

本院在执行杨永臣申请执行刘代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万桥

书记员:刘庆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