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永臣被执行人刘代永
本院在执行杨永臣申请执行刘代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万桥
书记员:刘庆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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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永臣被执行人刘代永
本院在执行杨永臣申请执行刘代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万桥
书记员:刘庆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