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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崔善军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通执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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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男。委托代理人:杨斌,男。被执行人:崔善军,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籍贯山东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1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1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岩代理审判员:曹慧人民陪审员:陈淑语

书记员: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