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慕仲敏,男,汉族,山东省蓬莱市人,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于宏中,男,汉族,山东省蓬莱市人,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刘庆厚,男,汉族,山东省蓬莱市人,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蓬莱市。法定代表人:孙业宝,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希卫,蓬莱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廷裕,蓬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慕仲敏不服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蓬政房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烟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我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7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慕仲敏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宏中、刘庆厚,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希卫、王廷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1月28日,蓬莱市人民政府作出蓬政房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一、对被征收人慕仲敏名下的座落于山汽改西新兴路9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款和补助款项为:1、房屋补偿款为人民币386026元;2、有证草棚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6200元;3、室内配套、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15049元;4、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1000元;5、临时安置补助费为人民币1368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419643元,全部存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专户中,专户账号:2390********。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计发临时安置费5471元/年;产权调换安置房座落在水产建筑公司区域(期房),面积为65.13平方米,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搬迁补助费等按照《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结算,临时安置期限为十八个月。四、限被征收人慕仲敏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蓬莱市南关路122号)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逾期不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征收人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和依据:1、《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用以证明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2、《体育场区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委托协议书》,用以证明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是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3、(1)烟台市人民政府烟政发(2011)54号文件,用以证明征收补偿工作是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开展的;(2)蓬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体育场区片改造符合〈蓬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证明》;(3)蓬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蓬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4)蓬莱市人民政府蓬政发(2011)10号文;(5)蓬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体育场区片改造项目纳入蓬莱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证明》;(6)《蓬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蓬莱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7)蓬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蓬莱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第(2)(7)号证据,用以证明房屋征收的公益性前提是房屋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4、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体育场区片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体育场区片改造项目使用的土地为蓬莱市建成区内的建设用地,符合蓬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蓬莱市规划处《关于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项目规划情况的说明》,用以证明房屋征收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1)蓬莱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议题安排表;(2)蓬莱市人民政府(2013)第4号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证据,用以证明征收与补偿方案经被告常务会议研究通过;7、(1)《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今日蓬莱》上予以公告;(3)《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被告的网站上予以公告;(4)《对〈蓬莱市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及补偿意见〉的回复》;(5)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网站材料;第7号证据用以证明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多方征求意见并公开向原告等被征收人进行意见回复;8、(1)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关于体育场区片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通知》,用以证明关于评估机构选定规则、时间等内容,已通知原告等被征收人;(2)《体育场区片改造项目选定评估公司票》,用以证明原告等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投票等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3)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蓬建发(2013)36号文,用以证明蓬莱市现有资质评估机构名单;(4)《关于体育场区片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通知》照片复印件,用以证明该通知已经现场张贴提示原告;(5)蓬莱市公证处(2013)蓬证民字第367号公证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体育场区片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原告;9、蓬莱市公证处(2013)蓬证民字第425号公证书及附件,用以证明评估机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10、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蓬建发(2013)60号文《蓬莱市住建局关于体育场区片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用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市政府;11、《关于召开〈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用以证明为征求原告等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告召开了听证会;12、蓬莱市公证处(2013)蓬证民字第63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房屋征收与补偿专项资金已经足额到位;13、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通知,用以证明房屋已经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公示于原告;14、房屋征收决定、公示、送达等证明材料一宗,用以证明被告作出蓬政房征(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已送达给原告;1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示、送达的证明材料一宗,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已送达给原告;16、(1)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2)《烟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第16号证据用以证明回迁安置区域与房屋征收区域属于同一类区片;17、《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用以证明房屋经过相关有资质的机构评估;18、《蓬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用地规划总图》,用以证明被征收区域属于旅游规划地带,无法进行住宅原址回迁;19、《蓬莱市房改购房审批表》等材料,用以证明被征收房屋的现状;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原告慕仲敏诉称:被告所称的旧城区改造需要是根本不存在的,是在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被告实际上是将征收的土地高价卖给了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据广告所称,所谓的旧城区改造需要实际上是蓬莱鼎峰瑞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悦动港湾公园式主题购物街区,建筑完全是商业店铺,每平方米售价近2万元,没有建设用于住宅的安置房,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商业开发。原告按照程序向烟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烟台市政府以蓬莱市政府对房屋实施征收、进行旧城改造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维持了蓬莱市政府征收的决定。烟台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故意隐瞒和回避了一个关键性的事实,这就是蓬莱市政府征收土地为蓬莱鼎峰瑞蓬置业有限公司(外资企业)进行纯商业开发,不是公益性的旧城改造而是彻头彻尾的商业开发。被告在征收过程中还采取种种恶劣手段,停水、停电、打砸玻璃,拆房顶、破坏小区道路及公共设施,逼迫被征收人离开。综上,被告以旧城区改造为名,将土地卖给开发商行商业开发之实,属于滥用公权,其征收决定是错误的,是非法的。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撤销蓬政房征补(2013)1号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慕仲敏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复印件;3、蓬政房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4、烟政复决字(2014)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土地证复印件;6、广告等宣传资料共计9份;7、法庭现场调查纪实录音材料要点笔录1份、光盘1张;8、宗地编号为062201040XXX的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复印件、地号为062201040XXX蓬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公示复印件各1张;9、照片复印件17张及光盘1张。原告提供的第1号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第2号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对本案争议房屋有所有权;第3号、第4号证据用以证明原告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第5号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房屋是房改房,土地使用者是蓬莱市水产育养中心。第6号至第8号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打造的悦动港湾、蓬莱的王府金街、游客的购物天堂等一期的高档店铺,生意很火爆,二期工程正在建造中,土地转让已成交公示,其行为及目的已形成了以盈利为目的的纯商业开发。第9号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给原告停水、停电、打砸玻璃,拆房顶、破坏小区道路及公共设施。
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关于被告实施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是否属于旧城区改造需要的问题。体育场片区位于蓬莱市新兴路以西,北关路以北,钟楼北路以东,兴蓬路以南。该区域位于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濒临蓬莱阁风景区,房屋老旧,多为八十年代初建造,基础设施配套落后,无天然气、暖气等基础生活设施,居住环境、卫生条件差,严重影响标志性区域的城市整体形象,亟需改造。被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实施了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区功能,改善区域环境,提高群众幸福指数,提升城市形象,加快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被告在该区域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蓬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并纳入了蓬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蓬莱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被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和蓬莱市城市规划要求,为原告提供就近地段安置。改造区域与安置区域在土地规划中属于同一类区片。由于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区域的土地属于蓬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确定的旅游服务用地,没有规划住宅建设,无法对原告进行就地安置,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区位内选择尽可能靠近被征收房屋的区域进行安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三、被告没有给原告停水、停电,也没有打砸原告房屋玻璃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综上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开展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切实履行各项法定职责,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蓬莱市人民政府蓬政房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正当,请予维持。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是:1、蓬莱市规划处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蓬莱市新兴路以西、北关路以北、钟楼北路以东、兴蓬路以南区域,在《蓬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土地规划中属于旅游服务用地,上述区域未规划建设住宅。2、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蓬莱市新兴路9号1#、2#楼地号为062201040XXX,土地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为蓬莱市水产育养中心,该土地未实施招拍挂,土地使用者未发生变化;宗地编号为062201040XXX的土地是用于体育场片区搬迁商户建设回迁房,与1#、2#楼土地没有关联;宗地编号为062201040XXX的土地为蓬莱市鼎峰瑞蓬置业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不包括新兴路9号1#、2#楼所压占的的土地。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一)原告提交的第1号至第5号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号、第2号、第5号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身份及对本案争议房屋具有产权;第3号、第4号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提交的第1号至第3号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这些文件没有真实性,没有见过这些文件,且与原告无关。被告认为第1号、第2号证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文件,该2份证据能够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3号证据面向社会公开,能够证明房屋征收的公益性前提,原告可以通过相关媒体查阅。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1号、第2号证据为政府文件,原告可随时要求查阅,故被告提供的第1至3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提交的第4号、第5号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是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文件,没有看到具体的规划原件。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规划原件可到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查阅,该2份证据能够证明体育场区片改造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蓬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征收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院认为该2份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四)被告提交的第6号、第7号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征求其意见,被告开会研究的补偿金额不合理,在蓬莱市连一个阁楼都买不到,原告房屋所处地段是黄金地段,属于蓬莱市王府井金街,寸土寸金的地段,要求原址回迁。被告认为该2份证据能够证明《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民主决定,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对〈蓬莱市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及补偿意见〉的回复》中有原告的签字,证明原告已经收到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书面提出了不同意见,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予以答复。本院认为该2份证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五)被告提交的第8号至第15号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未向其送达。被告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根据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房屋评,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作出风险评估,房屋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原告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8号至第15号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六)被告提交的第16号至第20号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第16号证据称被征收区域与安置区域属于同一类区片,回迁安置区域与房屋征收区域地价相同,实际上房价差价甚远,被告应该在就近地段给予原告安置;第17号证据房产证建筑面积比实际建筑面积小;第18号证据称无法进行住宅原址回迁,与事实不符;第20号证据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认为第16号、第18号证据能够证明回迁安置区域与房屋征收区域属于同一类征地区片,被征收区域属于旅游规划地带;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的确认应该以第17号证据的评估结果为准,原告理解法律错误,本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蓬莱市海洋渔业局,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房屋补偿价格已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符合条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16号至第20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原告未对第19号证据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七)法院调取的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蓬莱市规划处和蓬莱市国土局都是政府职能部门,都受被告领导,他们所出具的证据都是政府授意的,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蓬莱市规划处和蓬莱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意见,本院认为,原告1-5号证据、被告1-20号证据、法院调取的2份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关联,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6-9号证据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月20日,被告根据蓬政发(2011)10号《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决定优化中心城区,加快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步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蓬莱市新兴路以西,北关路以北,钟楼北路以东,兴蓬路以南范围内的房屋。原告所有的鲁蓬房权字第9839**房屋坐落于山汽改西新兴路9号,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之内。2013年4月27日,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关于体育场区片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通知》,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体育场区片各被征收人自通知送达次日起1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2013年4月28日,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将《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体育场区片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通知》,送达原告。2013年5月5日,原告等人提交《对﹤蓬莱市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及补偿意见﹥的回复》,要求被告给予区域差价补偿、现房、召开听证会等。2013年5月20日,被告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2013年6月20日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向被告提交蓬建发(2013)60号文《蓬莱市住建局关于体育场区片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2013年6月24日,被告发布了《关于召开﹤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2013年7月22日,被告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部分被征收人的意见。2013年8月5日,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网站发表了《关于﹤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答复》,公开向原告等被征收人进行了意见回复。201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出具《资金证明》,证明蓬莱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该行存款5553.84万元,用于体育场区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结算。2013年8月5日,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发布关于对体育场区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数量进行公示的通知。2013年8月23日,被告作出蓬政房征(2013)1号《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是:一、项目名称: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二、征收范围:新兴路以西,北关路以北,钟楼北路以东,兴蓬路以南范围内房屋。三、征收部门: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四、征收实施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蓬莱市旅游度假区管委、蓬莱阁街道办事处。五、评估公司: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六、办公地点:蓬莱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收到本《征收决定》之日起10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八、《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附后。九、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权利: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收到本《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收到本《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24日,被告将蓬政房征(2013)1号《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送达了原告,并于2013年8月23日发布在被告门户网站上,于2013年8月26日刊登在《今日蓬莱》上。2013年8月24日,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房地产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载明:建筑面积65.13㎡,草棚13.5㎡,装修及附属设施在2013年8月23日的征收补偿总价值为417275元。同日,被告将评估结果送达给原告。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蓬政房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3年11月29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烟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烟政复决字(2014)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蓬政房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一、原告所有的房产位于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之内,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直接涉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二、蓬莱市人民政府是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将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服烟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烟政复决字(2014)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4月2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四、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一)、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所称的旧城区改造需要是根本不存在的,是在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是否符合旧城区改造需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属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内容,房屋征收决定与本案审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补偿标准低,没有就地安置等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由此可见,征收补偿方案应视为房屋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补偿与安置问题在被告的《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已经明确,原告未对被告作出的蓬政房征(2013)1号《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主张补偿标准低、没有就地安置等相关问题,本院不予审理。(三)、关于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告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为蓬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委托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是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被告按此规定对体育场区片房屋进行征收,符合蓬莱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告按照上述规定经过集体研究通过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向原告等被征收人进行意见回复,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对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项目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作出了风险评估,并有证据证明房屋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被告的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告作出蓬政房征(2013)1号《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在相关媒体公告并已送达给原告,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告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定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体育场区片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评估机构,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区域的土地属于蓬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确定的是旅游服务用地,没有规划住宅建设,无法对原告进行就地安置,被告已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征地区片内选择尽可能靠近被征收房屋的区域进行安置,属于就近地段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本案中,被告按照《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方式、原则、标准、条件、方法与步骤、补助与奖励政策、程序,以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础,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包括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法定内容,并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因此,被告作出的蓬政房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慕仲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审判员:于杰红人民陪审员:李宝莱
书记员:邵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