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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胡希雪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绥行审字第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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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希雪,男,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执行人胡希雪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宽帮镇东岔沟村五组的耕地235平方米建房,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3)第288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3)第288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王恩泽人民陪审员:陶智明人民陪审员:赵程程

书记员:杨天宜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