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化县。法定代表人:汪奎福,局长。被执行人:江才青。被执行人:高琼帝。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5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超生,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6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5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球审判员:汪志松审判员:毛新华
书记员:金佳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