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冈县石角镇三八村永隆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永隆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宋伟平,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曾祥辉,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名介,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法定代表人:梁金鉴,县长。委托代理人: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其飞,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佛冈县石角镇三八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振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永隆经济合作社因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被告佛冈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该纠纷已受理,原告签收后表示同意被告就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立案调处的行政行为,并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被告在本院判决宣告前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永隆经济合作社同意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隆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隆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黄方然审判员:孙铁夫审判员:赖爱红
书记员:李芫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