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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4)

(2014)临兰行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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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闵锐,局长。被执行人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鲁林。

2014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以被执行人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兰山区滨河路与金六路交汇处西北的颐和上品5#楼项目擅自变更规划审批内容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向被执行人依法作出临城管行处字(2013)第ZS2-0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与规划审批不符部分,并按建设工程评估造价10%罚款167000元,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其行政复议及起诉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6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临城管行处字(2013)第ZS2-0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上述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并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后,亦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167000元及加处罚款167000元,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临城管行处字(2013)第ZS2-0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及加处罚款,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167000元及加处罚款167000元,共计334000元。执行费4910元,由被执行人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芳审判员:徐进岭审判员:沈秀俊

代书记员:颜丙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