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62)

(2014)金行非执字第000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吴作峰,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莉,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吴作峰妻子。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吴作峰、张莉不履行金征决(2013)13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吴作峰、张莉于2000年9月结婚,2001年6月生育一男孩,2013年2月政策外生育一女孩。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两被执行人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62560元的决定。该决定书于2013年7月3日送达后,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后经催告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3)13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3)13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玲审判员:桂先耀审判员:杨萍

书记员:朱江山(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