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彬。原告耿美琴。原告成珉玥。被告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原告陈文彬、耿美琴、成珉玥诉被告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彬、耿美琴、成珉玥以被告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同意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彬、耿美琴、成珉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彬、耿美琴、成珉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文彬、耿美琴、成珉玥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海生
书记员:倪保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