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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孙消寒与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威文行初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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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给付文书

原告孙消寒,城镇居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毕卫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消寒诉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消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消寒承担。

审判长:于青审判员:艾江月代理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王一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