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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徐雅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初字第0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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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雅。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太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程蓉。委托代理人阮铁均。第三人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建云,镇长。委托代理人夏金成。委托代理人刘建武,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晶,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雅诉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雅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徐雅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雅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雅负担。

审判长:刘俊审判员:周斌人民陪审员:曹建云

书记员:冯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