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秀红,农民。被告: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学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王西珍代理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张松
书记员:单绪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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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秀红,农民。被告: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学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王西珍代理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张松
书记员:单绪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