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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吕秀红与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泰行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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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秀红,农民。被告: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学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王西珍代理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张松

书记员:单绪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