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生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朱家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 法定代表人纪大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饶哲,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十堰市生生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特殊事由本案需中止诉讼。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绪喆审判员:王爱武人民陪审员:彭绣霖
书记员:杜志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