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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沁阳市计生委申请执行司立芳、李小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沁行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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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执行文书沁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玲,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曙平,王曲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司立芳,男,1972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李小玲,女,1970年8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4月23日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沁人口征决字(2012)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后,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依法审查认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沁人口征决字(2012)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沁人口征决字(2012)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翠霞审判员:王保潼人民陪审员:徐晓勇

书记员:刘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