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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45号扶余市人民政府与李明义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扶行审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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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永德,市长。委托代理人闫雨开,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明义,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政房征补[2014]第0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案件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扶政房征补[2014]第0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相峰审判员:郭焕海审判员:吕秀贤

书记员:关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