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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罗朝风与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2014)怀中行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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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朝风,女,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663009-7。法定代表人李晖,女,市长。委托代理人杨绍书,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朝风不服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罗朝风自愿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朝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朝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朝风负担。

审判长:谌蔚审判员:肖尊启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