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绍平、宋梅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谯行非审字第001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谯城区计生委)。法定代表人:陈静,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静,谯城区计生委征管办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绍平,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宋梅,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谯城区计生委以被执行人李绍平、宋梅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征决(2013)049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谯城区计生委征决(2013)049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李绍平、宋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3)049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波审判员:桑海燕人民陪审员:王成良

书记员:王建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