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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黄荔香、张文钒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莆行终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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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荔香,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钒,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荔香、张文钒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荔香、张文钒所诉的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否认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被上诉人实施的,也无法查明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判决结果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3)荔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完育审判员:林天明代理审判员:刘开赐

书记员:陈飞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