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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林凤村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莆行终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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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凤村,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林志杰,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余金阳,机关法人。委托代理人吴俊协,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林福元,主任。委托代理人姚群华,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林凤村诉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凤村诉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对其承包地及地上物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其有提供4张现场照片,照片真实性被上诉人没异议,且在公安机关接受上诉人报警后,报警回执单上备注是政府执法行为,本案应予查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3)荔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二、指令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天明审判员:陈金发代理审判员:刘开赐

书记员:陈飞燕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