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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吴卫峰与漯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初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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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卫峰,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沙,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吴卫峰不服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漯政复(2014)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卫峰因已达成房屋征收协议,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原告吴卫峰因已达成房屋征收协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卫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卫峰负担。

审判长:杨国庆审判员:李胜利审判员:邢芳

书记员:翟朝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