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素春
地址绥中县。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绥东国土资罚字(2012)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此决定于2014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恩泽人民陪审员:李刚人民陪审员:赵程程
书记员:杨天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