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被申请人淮安区南闸镇新太村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骆满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申请人新太村委会于2013年6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区南闸镇新太村引河头组1.71亩耕地建设住宅。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13)248《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户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单位处以非法占地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34200元。3、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2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邵凤兵执行员季学平执行员孙军
书记员:陈洪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