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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淮安区钦工镇钦工村民委员会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4)淮法非诉行审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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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钦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申请人淮安区钦工镇钦工村委会于2013年6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区钦工镇钦工村八组6.4亩耕地铺设道路。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没收你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单位处以非法占地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213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邵凤兵执行员季学平执行员孙军

书记员:陈洪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