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金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献峰,赵县沙河店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进辉,赵县沙河店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吴要峰。
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扩建家具展厅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之规定,作出了赵国土资罚字(2013)0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4040元。该决定书于2013年9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吴要峰。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国土资罚字(2013)0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国土资罚字(2013)0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方面基本合法。但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制止措施,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执行的内容有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宜执行情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赵国土资罚字(2013)0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国土资罚字(2013)0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邢宏波审判员:吕占波审判员:周海洋
书记员:赵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