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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春晖执行裁定书

(2014)深行审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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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任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春晖,男,汉族,深州市人。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申请执行人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我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申请执行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深住稽)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决定书与法不合。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凤双审判员:赵娟审判员:赵显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