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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不服被告××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4)大东行初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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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男。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职务大队长。

原告不服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石丽娟审判员:张笑晨审判员:张梓骐

书记员:王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