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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程锦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贾非诉行审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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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栋法定代表人杨德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宣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程锦钰。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17日对被申请人程锦钰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4)3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对该案进行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付宣林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程锦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过程中,申请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收人均为程大洋。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50元,由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云汉人民陪审员:厉建秋人民陪审员:张丽

书记员:郭韦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