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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谭捷不服被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港北行初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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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谭捷,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住所地贵港市港**石羊塘**。法定代表人刘世培,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黄伟,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捷不服被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谭捷负担。

审判长:黄森荣审判员:吴倩婷人民陪审员:周建芳

书记员:石晓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