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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袁坤与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4)六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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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坤,男,1990年4月出生。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以下简称六合公安分局),住所地在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徐敦虎,局长。

原告袁坤诉被告六合公安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坤负担。

审判长:傅顺国人民陪审员:柏永春人民陪审员:熊惠霞

书记员:赵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