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坤,男,1990年4月出生。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以下简称六合公安分局),住所地在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徐敦虎,局长。
原告袁坤诉被告六合公安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坤负担。
审判长:傅顺国人民陪审员:柏永春人民陪审员:熊惠霞
书记员:赵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