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钱光希,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蔡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光希犯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中,二00九年九月、二0一0年十二月、二0一二年十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钱光希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光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光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光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新审判员:吴亚军审判员:黄祥保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