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耀锋,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耀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郭耀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耀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所判罚金十七万元,罪犯郭耀锋缴纳三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耀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耀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李斯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