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祖勇,男,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博法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祖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彭祖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祖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祖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祖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叶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