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系黑龙江省依兰县。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迎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附加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1次,折合嘉奖2个。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1次,折合嘉奖2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峰审判员:侯选民审判员:刘乙龙
书记员:陈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