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昌子,又名崔建昌,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津市人。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崔昌子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昌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5次,嘉奖2个。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昌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5次,嘉奖2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崔昌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昌子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峰审判员:侯选民审判员:刘乙龙
书记员:陈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