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敬,男,1984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埇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敬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张敬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26日以(2008)宿中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止。2012年1月16日经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敬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敬自入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12月表扬,2012年6月记功,2013年11月表扬,2011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敬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