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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学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执字第0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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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学,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以(2009)普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张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学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8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服积分子二次。分别为:2012年1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评为2011年度、2012年度监狱服积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刑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