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志田,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玉红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志田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11月10日、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罪犯石志田共减刑二年零七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志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志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志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勇审判员:龚新柱审判员:向艳萍
书记员:俞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