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老大,男,1985年8月7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景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老大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8年2月27日、2009年5月31日、2010年7月29日、2011年11月8日、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罪犯王老大共减刑五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老大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老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老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新柱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岳元辉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